中国有地方债券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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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叫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General Obligation Bond,GOB) 所谓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其实就是地方政府为了某个特定的项目融资而发行的一类债券,这些项目的收益或者产生的现金流应当能够覆盖债券的本息偿付。因此这类债券的本质是政府信用增级,其偿债来源与一般的企业融资不一样,如果企业融资一般是借新还旧的话,那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就是靠政府的收入来还本付息了。

目前而言我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按照项目类型可以分为棚户区改造债券、土地储备债券、收费公路债券等等,每个项目的债券都属于特定项目下的,其偿还来源于这个项目本身的收益,比如土地储备债券的还款来源就是未来土地出让的收入,而收费公路债券的还款来源就是未来的通行费收入。 相对于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来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于投资者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它是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的,同时由于债券的还款来源比较清晰,所以风险也相对较小,当然回报也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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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我国曾发行过用于经济恢复的地方经济建设救济国债(1950―1951年国库券),但就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的情况看,地方财政仍较困难,中央财政在自身财政资金不足,还本付息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对地方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范围和力度还受到制约,地方财政资金缺口难以弥补。因此,允许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发行政策性债券,以缓解财力供求矛盾,并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是财政、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一项带探索性质的制度安排。

随着预算制度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地方债券的发行经历了两个阶段。1994―1997年,为支持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率先发展,中央根据地方经济、财政和债务负担情况,规定上海、广东、北京、山东、江苏、福建、浙江等7个东部沿海省市在上年度非债务性财政收入额度内可申请发行政策性债券。其后,由于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和“以收定支、还本付息”政策,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对预算内基建支出进行严格控制,并从1998年起停止了地方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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