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伙制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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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说说普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将其名称登记为合伙人;” 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说,无论是公司还是其他组织(如学校医院等)只要被登记为合伙人,就具有了相应的主体资格,可以以其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承担责任。 但《合伙企业法》同时也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所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伙人受到一定的数量限制。

二、然后来说说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条例》中关于基金业协会的定义为,“本条例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这里提到了两个关键词:“非公开”“募集”,二者密不可分。一方面,基金的“非公开”性要求决定其不能像公募基金一样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实现资金聚拢;另一方面,由于无法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融资,导致基金在公司制形式下无法成为合格的发行证券的企业,从而不得不选择合伙制的形式存在。

同时,基金的“募集”属性又使得基金在设立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设立合理的机制来确保信息传递和决策执行的效率,否则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和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可见,正是《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数量的限定和注册资本要求的宽松导致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诞生并且顺利成为了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

三、最后讲讲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由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共同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投资于未上市企业。

目前在国内,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管理人制度,也就是说基金要先成立一个普通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然后再以此为基础成立子公司专门用于投资。这种模式借鉴了国外私募的经验同时又符合国内目前的体制和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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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股权投资基金。

在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可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管理基金资产。基金的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不参与投资决策,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内现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相当一部分是采用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适用于以进行私募方式募集资本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分为内资合伙型基金和外资合伙型基金两类。内资合伙型基金,系所有合伙人均为中国自然人或机构的情况;外资合伙型基金,系有作为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机构的合伙人存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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