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资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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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银行间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资产管理人发行的,由商业银行面向机构投资者客户发行的、客户收益与直接融资工具特定资产收益联结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由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理财投资人自行承担。商业银行和投资顾问不承担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偿付责任,但其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充分说明和揭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及其特定资产的风险,履行相应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职责,并不得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投资与本机构股东、关联方等有关的资产;如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直接融资工具的融资用途:

一般限于补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和产品。特定融资用途应与企业主营业务密切联系,且交易对手应具备该用途项下支付能力,以确保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存续期间资金按约定使用,防止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资金被挪用。

2)投资风险揭示:

商业银行、投资顾问应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文件中载明直接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监督管理措施和信息披露事项,充分揭示直接融资工具投资存在的交易对手风险、特定资产风险、关联风险、合同条款变化风险等与该直接融资工具相关风险。投资者购买或持有直接融资工具时,应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文件。

3)风险资本计提:

由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并非标准化证券,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如果银行包销发行,该部分风险资本应按照100%风险权重计提,与表内贷款相同。若银行只是代销,该部分资产应作为银行理财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由最终投资者承担所投资产风险和损失。

国内信用联名账户

本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用保护提供方与投资者(信用保护买方、债券认购方)签订《信用联名账户合同》,约定在与投资者签署的“15申通01”、“15申通02”债券认购协议中约定的相应账户(指申通公司开立的募集款项账户、还本付息账户及在信用保护提供方开立的本息托管偿付专户,下同)内资金额度内,在债券存续期内(“15申通01”存续期到2017年8月12日,“15申通02”存续期到2018年8月12日)若标的债券到期不能或未能完全兑付本金或利息时,将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差额清偿义务,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对本期债券到期本息偿还提供增级,为债券发行提供信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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