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费用如何处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停产期间发生的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物资采购费等所有费用均应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在“利润表”中列示。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上述项目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予抵扣;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上述项目应并入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应税收入额。 1.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2.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 五、《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项目的应纳税额减征50%:
六、《地方教育附加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七、以上文件中的“销售额”“营业额”均不含增值税款项。
企业停产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直接记入到当期管理费用中核算,比如发生的水费、电费等可以直接记入到管理费用-水电费,发生的房租可以直接记入到管理费用-租赁费。如果企业停产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完成后企业又恢复正常的生产销售,这样停产的时间就不长,那么由于停产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直接计在当期损益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是指由于搬迁规划等公共利益原因,搬迁企业经过有权审批的主管部门(包括国资委、其他中央部委、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有搬迁、处置收入的情形,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由政府主导;
2、由于公共利益需要;
3、经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不允许按此文件规定处理,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处理。
企业由于搬迁而停止生产经营,停产期间的搬迁收益或损失是搬迁活动所直接引起的,可比照搬迁收入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