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费用如何处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停产期间发生的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物资采购费等所有费用均应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在“利润表”中列示。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上述项目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予抵扣;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上述项目应并入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应税收入额。 1.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2.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 五、《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项目的应纳税额减征50%:
六、《地方教育附加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七、以上文件中的“销售额”“营业额”均不含增值税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