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离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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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触到的美国的离婚案例中,双方都同意离的就占了百分之八十以上(当然,其中有一部分是双方都同意但必须经过法庭诉讼程序才能正式离);剩下的百分之十左右的案子,则是其中一方想离,而另一方不想。 之所以出现这种一边倒的“好合”局面,主要原因在于美国的婚姻家庭法系基于这样的立法本意:婚姻是一段长期的关系,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来维持,因此只有在双方都愿意继续维持婚姻时,法律才允许夫妻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共享资源,而一旦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维持关系了,法律就允许并帮助那方解除这段关系、重新获得选择配偶重新开始的机会。在这种立法思路之下,美国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会先让双方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够就如何离、何时离、是否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没有不能离的情况存在的话(比如有一方正在服刑、或者有重大传染病等不利于共同生活的情况),那么协议离婚的可能性就很大;而如果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或者存在以上所述的不利于共同生活的情形,则只能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来判决双方离婚。

所以,在美国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那么协议离婚就是最容易操作也最省时间省精力的方式,反之则需要通过耗时耗力的司法程序才能实现目标。 但是,即使出现了需要打官司的极端情况,由于美国法律赋予夫妻离婚自由的权利,因此只要不存在法定不能离的情形(比如严重疾病、对方正在服刑等等),无论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其实早已经达到了。

当然,除了双方自愿离婚之外,导致夫妻之间关系破裂的原因也是千差百异的。我在实际工作中碰到过因为男方沉迷赌博而导致女方想要离婚的;也有遇到因为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对女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伤害而女方要求离婚的;还有因为双方三观不合、性格不和等原因而决定分开的……总之,正如大家在中国国内所见到的那样,离婚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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