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份用不用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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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新证券法已经实施,不再区分内部职工股和公开转让股份,都是“股权”。 那到底法人是不是必须要拿到大部分股票才能控制公司呢? 我们首先看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 也就是说,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要控制另一个有限公司,原则上是要有三分之二的股份;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控制另外一个股份公司,则是要看持股比例有没有达到1/5(40%)以上。有就是可以控制的,没有就不能够控制。 但是这个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考虑实际情况。比如A公司持有B公司60%的股份,但是B公司只有两个股东,那么实际上A公司就绝对控制了B公司——因为A公司的行为其实就相当于代表两个股东的意思表示了,这种实际上的控制情况,在公司法里其实是得不到支持的。

那么如果考虑到具体的情况,我们又该怎么样判断一个法人(一个公司)对另一个法人(另个公司)究竟有什么样的实际控制力呢? 新证券法没出来之前,这个问题其实不难解决——看董事会就行了! 如果一个法人能够在一个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里面有1/3以上的成员就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该公司了,因为有投票权(除了少数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只要能够有1/2以上的董事席位即可。

所以,以前在实务中,大家经常看到一些工商资料显示的“大股东”或者“法人”所占的股份可能没有超过50%甚至更少,但是事实上却能够绝对控制这家公司,就是因为有了董事会的控制权。 而新证券法实施后,这种情况似乎变得比较困难——虽然新证券法只提到了“有权机构”,并没有继续沿用“董事会”的概念,但是从法律原则来说,董事会有权决议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另有授权! 所以,新证券法的这条规定其实是与公司法的原则相一致的——“公司控制他人上市公司”中的“操控”应当理解为对董事会(及其代行机构)的操控,而不是对股东的直接控制。

要想真正实质性地控制一家上市公司,至少需要掌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及其代行机构),而且这个控制是既包括日常决策也包括重大决策的。 当然,如果有人愿意授权给你处理一切(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事务,那你肯定是可以完全控制这家公司的。但这种情况,从实际可行性角度来说,几乎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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