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需要公正吗?
代持股份是需要公证的。公司代为持股又称隐名投资或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自己出资购买股权投资于公司,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为他人的名字,而实际背后出资者为真实权利人。
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名义投资人为公司股东,实际上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公司股权的一种信托关系。信托关系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可以约定代持股协议进行约定。股权代持协议属于具有高度保密性的合同,一旦涉及商业秘密和公司内幕信息,极易引起商业窃密和内幕交易。
由于代持股的保密性要求,为降低代理股权的风险,避免日后纠纷,代持股权进行公证,明确双方的义务。对于名义股东而言,其应当为实际出资者的利益管理公司股权,而不得将该项权利进行转让、赠与等或者进行抵偿债权。对于实际出资者而言,其享有实际股东的权利,承担实际的股东义务。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时,如果名义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追究的名义股东相应的还款及投资责任。但名义股东系受实际出资者委托代持股权的,其处分股权的受益仍应给实际出资者。
同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为股东权利安排的协议是有效的,实际出资者是公司的真实投资人,名义股东仅是名义上的投资人,公司应当向实际出资者履行义务。公司不履行公司义务的,实际出资者可以名义股东作为被告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