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算免税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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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年应缴纳的经营所得税款,分别由投资者和个人负担,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

第六条 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因雇用残疾人员所实际支付的工薪收入(含福利费、伤残补助费等),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0%允许扣除;对雇用其他人员的工资、薪金费用,允许按规定扣除。

第十条 中新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时,应汇总其境内、外全部经营所得,以总额减去应纳税款后的余额征税。 第十二条 从境外汇入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计入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而言,由于不区分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所得”,适用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从逻辑上讲,在税基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年金应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保税费。

但是目前实践中,对于年金的税务处理存在不同的说法。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年金本身属于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所以需要缴纳20%的个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职工取得的企业年金应当作为免税收入,企业在计提时无需缴纳税金,在发放年金时再行计税。那么哪种解释更符合税法精神呢?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合适,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任何税款都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征缴。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条明确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包括本金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以及以投资收益方式实现的财产增值,在不超过扣除养老金账户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金所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显然包括资本利得,也就是说,从理论上看,企业年金所产生的资本利得是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并且,从该通知第二条企业年金缴费的会计处理来看,实际上也是把企业年金视同养老保险进行处理的。

第二,将企业年金认定为免税收入,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上通常将企业年金等同于退休金,作为个人的退休收入看待,因此多采取收入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来确定企业年金的归属,即先看公司注册地是否征收相关税费,再看员工薪酬支付地的税收政策如何。如果公司注册地和员工薪酬所在地均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那么企业年金也就无需缴税了。

第三,将企业年金认定为免税收入符合税制的公平原则。因为企业职工在退休后领取企业年金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建立在“先征后返”的基础之上,也就是首先对职工的企业年金收入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然后由税务机关返还给社会保险机构,由其负责支付给退休人员。这种“先征后返”的方式,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当然,对于企业来讲,因为缴纳了税收而使企业年金变少了,自然有抵触情绪。其实,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初衷并没有变化,企业对当地经济贡献越大,越应该得到更好的扶持。我们建议,企业可以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多搞技术创新来提高核心竞争力,通过增加利润的方式来换取更多的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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