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怎么报销?

杨忆铮杨忆铮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1、门诊普通疾病,到本人选定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社保卡直接刷卡结算;因急诊、抢救就医的,不管是否选定医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个人先行全额垫付医疗费后,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① 自付部分(扣除可报销金额以后的自付费用),由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街道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② 可报销部分(扣除起付标准费用以后的可报销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结算后的报销款项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发放给参保人员。

2、门诊特殊病,由本人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持社保卡直接刷卡结算;因应急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登记备案的,可在就诊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全额垫付,再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所需资料同上。

3、住院医疗,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的,全部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发生住院医疗行为的,须先由个人预付费用,出院时按照规定结算,结清医疗费用。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次;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0元/次。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在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超过两次、在北京地区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超过四次,不再缴纳起付标准费用。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无起付标准;转外就医、急诊留观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起付标准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转入及连续参保的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住院不超过两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住院不享受起付标准费用减免优惠。

注:以上政策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78号公布)、《关于完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发〔2015〕168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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