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违约还可以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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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借款人的原因导致贷款逾期,或者借款人逃废债,作为保证人是有可能被法院列入黑名单的。 《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所以,根据这一条款,一旦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然,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并无真实的借贷关系,而是为借新还旧、以贷还贷等非法目的提供虚假的保证,则该保证属于无效保证,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了。 不过对于个人而言,由于我国目前对融资渠道的限制,银行贷款之外,能够获得的资金非常有限,而民间借贷利率又往往过高(超过司法保护区),如果是企业贷款,可能确实存在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但如果是个人消费贷款或是住房贷款出现逾期,则很有可能是因为借款人对金融杠杆的不理解,盲目投资、以贷养贷所致,此时,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会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收贷,避免风险扩散,而且也会相应地考虑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而定是否增加担保。所以这种情况下,保证人被列失信被执行人的可能性较小。 但无论如何,只要债权人提起诉讼并且胜诉,无论是否执行到位,保证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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