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有影响吗?
对初始设立外资银行、注册资本的,审批机构应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资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的规定审核其注册资本,该注册资本金额应与拟设立银行的总资产等相对应,符合《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关于设立各种类型外资银行的规定。
在设立过程中,该申请人净资产(按中国会计准则计算,下同)因支付筹建费用等低于其注册资本的,如其总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该拟设外资银行开业后继续补足其净资产至不低于注册资本数,并将该承诺函作为拟设外资银行的章程附件,审批机构可予以批准设立。该拟设外资银行开业后,其总公司(或主管行),应在该外资银行开业后6个月内将其承诺的差额部分补足,补足的差额部分应全部计入该外资银行的实收资本。
对外资法人机构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资产质量下降,或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如集团经营恶化,遭受损失或爆发金融危机等外部因素影响,造成该外资法人机构发生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减少,进而导致其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率、贷款集中度等指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该外资法人机构可以采取内部保留盈余补充资本金、以总部(或主管行)拨入营运资金或从境外联行拆入资金补充资产流动性等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对以中外合资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的,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8号)有关外国投资者以境内人民币利润出资的规定办理,除应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检报告外,还应同时要求提供其出资境内公司的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等。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合法所得,包括人民币利润、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清算等所得(以下简称“清算所得”)再投资开办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商独资财务公司,应按汇发[2005]38号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