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三产是国有资产吗?
需要区分情况处理。三产改革是近年来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随着国有经济向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集中,国有三产的改革和脱钩工作逐步提上议事日程。国有三产的资产构成一般较为复杂,既有国家投资,也有三产企业自行积累、留用的收益和职工个人投资,有的还有其他单位参股投资。因此,国有三产的改革和脱钩工作涉及国家、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四方面的利益。具体区分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利分流”的规定,从1983年开始,在国有企业的三产经营所得中,企业留用的部分在1992年以前为40%,1992年以后为50%,其余50%上缴财政。因此,1992年以前按国家规定企业留用的40%和1992年以后按国家规定企业留用的50%(包括之前未留用的40%转为企业留利的)应确认为国有资产。
二、三产企业中由国有投资主体按照投资数额确认的资产,这部分资产一般在三产企业的有关财务报表中有记账反映,应确认为国有资产。
三、挂靠在国有企业名下经营三产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应向国有投资主体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类挂靠企业中以缴纳管理费的形式间接体现国有投资主体投资数额的相应资产,应按照国有投资主体应收取而未收的管理费确定国家投入,并以此确认国有资产。
四、对于三产企业中没有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以国有投资方式(含挂靠方式,下同),投资而进入三产企业自行积累留用的收益部分,不能确认为国有资产,而应区分职工个人投资和企业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分别确定其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