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外墙哪些属于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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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题主的描述来开,应该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我也就从一个非专业角度来简单谈谈我的看法吧。 首先,要弄清楚一个问题,什么是“共有部分”?这其实是两个问题的合并,一个是这个问题中提到的“共有部分”是什么,另一个是这个问题中的“私人部分”又是指什么。

一、关于“共有部分”是什么 在民法领域内,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其实没有什么争议。《物权法》第70条有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使用权一并抵押。也就是说,作为建筑物的组成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抵押,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土地和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发生分离并分别被处分,那么同理,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室内装修装饰也可以被分割并单独处置。

所以,作为“共有部分”的建筑物的外墙应当是被除去的对象,但室内装修除外(在业主大会授权下)。

二、关于“私人部分”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理论上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我个人倾向于是指不能单独处分的室内装修装饰,理由同上。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因为无论是哪种理解,都不会影响处理本案的方法。更何况,如果将“私人部分”理解为不可分物的话,那么其本身也包含在共有的含义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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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点,任何房子,除了公共部分以外的房间都是业主的。 其次,要弄清楚什么是“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这些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费(试行)》里都有明确的定义的—— “房屋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公用部位,为建筑物的共用部位;

供水水箱、水泵、电梯、配电设施等设备为建筑物的共有设施设备....” 从法律意义上讲,小区里的墙,除非是承重墙外,都属于业主或开发商所有。至于你家的窗户和空调机位就不需要讨论了----毕竟有窗框和防盗网挡着呢! 有些楼上的回答还扯什么“谁使用,谁负责”“相邻关系说”更是莫名其妙。这是基于中国国情才这么规定的,因为我国的房地产交易大部分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现在也有一部分贷款),买房时房屋的质量一般是没有争议的(如果有争议的话也是收房以后发现质量问题)。而交房之前,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开发商使用了(即使没有交付到个人手中,但使用权已归开发商享有,比如作为停车场使用的地下车库就属于这种情况),那么此时这堵墙壁就已经发生了转移,变成了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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