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外墙哪些属于物业?
从题主的描述来开,应该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我也就从一个非专业角度来简单谈谈我的看法吧。 首先,要弄清楚一个问题,什么是“共有部分”?这其实是两个问题的合并,一个是这个问题中提到的“共有部分”是什么,另一个是这个问题中的“私人部分”又是指什么。
一、关于“共有部分”是什么 在民法领域内,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其实没有什么争议。《物权法》第70条有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使用权一并抵押。也就是说,作为建筑物的组成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抵押,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土地和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发生分离并分别被处分,那么同理,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室内装修装饰也可以被分割并单独处置。
所以,作为“共有部分”的建筑物的外墙应当是被除去的对象,但室内装修除外(在业主大会授权下)。
二、关于“私人部分”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理论上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我个人倾向于是指不能单独处分的室内装修装饰,理由同上。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因为无论是哪种理解,都不会影响处理本案的方法。更何况,如果将“私人部分”理解为不可分物的话,那么其本身也包含在共有的含义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