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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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信贷登记统计规则》,我国金融机构指: (一)以金融业务为主业的企业法人;

(二)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批准从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监控的信托公司,除期货以外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其它金融机构。 广义上的金融机构包括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狭义上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等。本问答只讨论狭义上的金融机构。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金融机构进行不同程度的划分。例如根据客户的主体不同,金融机构可分为个人金融机构和单位金融机构;根据经营的方式不同,可分 为 间接融资机构和直接融资机构;根据行业属性不同,可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金融机构;根据监管体系的不同,可分为 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和非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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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者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包括各类依法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外国银行分行等)。

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应当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执行的具体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

地方性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含合作银行〕、城市和农村非上市证券公司、城市和农村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类工商登记注册名称中使用“财务”、“投资”字样的融资类企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实施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并可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有必要的地区,经财政部备案后,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扩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覆盖的金融企业范围。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职责,按照机构隶属关系或者企业户藉,由各级财政部门行使。国家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协助国家财政部门就地对金融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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