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向企业借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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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支出政策,严禁违反规定开支,不得虚报冒领,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套取公款。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之间借款”有严格限定条件——仅限于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用于周转的款项,并且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借入;同时明确禁止任何假公济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任何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单位之间借款”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只是现实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而已。这种“临时性周转借款”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办理涉及行政单位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时,需要申请人预先交纳部分费用,但对这部分费用的性质认定存在争议,致使该项行政许可无法启动或不能顺利办结。此时,为了不影响工作,相关部门可先行借款给申请人,待后续予以确认后再行多退少补。这种情况属于资金支付过程中的临时性周转换,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是由于一些投资项目具有周期性,在建设过程中往往需要分期拨付经费。但投资方的资金来源往往是按照项目进度逐步到位的,为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施工单位往往会先期垫付资金,待收到投资方拨款后再行冲账。这里需要注意区分施工企业的“预收款”与行政机关的“应付款”,二者都是建立在对将来可能取得相对应的资金基础上的,且都属于预收款项范畴,在会计处理上应区分不开。原则上这两种情形都不属于“单位之间的借款”。

三是某些地区为解决财政资金紧张的问题,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融资,并将所得资金转手借给下属企事业单位使用,收取一定的利息。这一行为其实违反了我国现行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变相的集资或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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