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和收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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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0号),下列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交易涉及标的资产在业务、经营、法律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或者属于不同行业; (三)交易可能产生较大资金占用风险或者其他显著不利影响; (四)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业尚未发生任何改变; (五)交易没有形成或对现有主营业务没有补充。 根据上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以下简称相关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或资产的置换及/或出售行为及其他相应经营活动。

对于不涉及控制权和不涉及公众公司特征的交易,原则上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但下列两种情形,可视为重大资产重组: 对于不涉及控制权变更且不涉及公众公司的特点的交易,原则上不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监管。同时,考虑到目前市场上涉及上市公司与所属集团(或集团内的其他上市公司)间交易的案例较多,且此类交易对维护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实现其战略发展的目的具有积极意义,对此类交易应坚持审慎的态度进行监管。具体而言,下列两类交易可以认定为《管理办法》所界定的“不涉及控制权的”交易: 鉴于《管理办法》第二条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中包括“支付现金”的方式,那么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就是,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发生的债务清偿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我们认为,如果债务清偿后剩余债权继续由债务人享有,则不能认为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反之,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即债务清偿后剩余债权转归债权人所有,则应当认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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