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提取哪些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金数额及其信用状况进行审核,并经必要的调查、核实后决定其是否予以登记;必要时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有关部门代为核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核定:
(一)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申请单位名称是否有确切的依据或起源;
(三)申请单位住所是否真实存在并被其有效地使用;
(四)申请单位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资格和程序要求;
(五)申请单位股东(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所在国或地区;
(六)申请单位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情况;
(七)申请单位和其股东(投资者)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社会稳定及重大涉外经济关系的工商登记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定。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除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商品外,凡申请开办的企业,只要具备条件,登记主管机关应准予登记,发给证件。
合资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可。至于具体办理流程,各个部门的要求可能不尽相同,建议去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相应的材料准备清单,按照清单内容提供相应材料,即可顺利办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提取职工退休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住房基金等福利基金,用于职工的非货币化集体福利。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可以计 入企业成本、费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计人企业成本、费用:中方职工的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退休金、抚恤金等,列入企业成本。外籍 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福利费用等,其中中方人员应担负的费用,作为该企业 costs 中的中方投资部分,列入企业成本。
外商投资企业从货币形态的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性支出,应当从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不得计入企业的有关费用中。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职工提取的住房基金,可以计人企业费用,从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住房基金,应当从企业福利基金中列支,不得计入 企业的有关费用中。外商投资企业将从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并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基金,转作本企业职工的住房股份的,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从企业福利 基金中支付的住房基金在转作本企业职工的住房股份前由企业保存的,应当从福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