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监事需要几名?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 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由5个(含)以上的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其中对非法设立基金会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可以责令撤销基金会的决定、撤销基金会的登记;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规,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5个以上发起人;
2.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章程;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资金。 根据上述条件,一个社团想要成立基金会的话至少要有5个人以上提出申请,并且这5个人要组成基金会。如果这个社团只有两个人,那就只能这两个申请人作为发起人,而另外一个人则不可能成为发起人了(即使这个人拥有充足的财力和热情来支持这个基金会)——因为法律要求是“5个(含)以上的发起人”而不是“5个以下(含5个)的发起人”。
那么,是不是人数超过5个就可以呢?并不是。这些申请者还要满足条件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该基金的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