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置换的股份怎么退?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工龄置换”不是法律术语,而是俗称,具体是指员工将本单位工作年限与用人单位持有的劳动年限作置换,用以换取一定的经济价值——通常表现为经济补偿金。 现在的问题是通过咨询您已经了解到,该用人单位已经注销,因此就失去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但您又明确表示不愿意放弃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我的建议是:不必执着于以“工龄置换”的方式向单位主张权利,因为以这样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可能很难得到支持。 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理上来讲,既然作为成立并存续的法人的资格已经消灭,那就没有资格再行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个企业法人从存在到注销的过程必然是有序的进行的,其中就包含了清算这一程序,此时如果存在可以清偿的债务则债权人有权请求清算组履行,否则只能由股东等责任人来承担。而本案中显然属于后者情形,即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种情况下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符合法理,也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公司法》第186条和《企业破产法》均赋予股东在公司解散后行使清算义务,本案公司注销之时虽然尚未经过清算程序,但是并没有影响股东依法行使清算的义务。在股东怠于行使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是我的分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