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上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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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对一人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见于《合伙企业法》。所以从法律上说,只要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2.其次,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设立合伙企业都可以采取注册资本实缴制或者注册资本认缴制。现在大部分地区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工商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只需要承诺缴纳出资的时间即可。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不实际缴纳出资就取得股东资格。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法层面);如果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各个合伙人按照认缴的资本金数额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那么这种法律责任就更重了。

3.最后,关于股东或合伙人是否必须提供担保的问题,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是不需要的。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公司法》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基于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要,股东或合伙人在获取利益的前提是首先要能拿出证明本身财产完整的证据以便能够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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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即在专业知识上有优势且人数在二人以上的专业人士,可以设立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每一个合伙人在其专业知识范围内执业,但该合伙人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新《合伙企业法》对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有所放宽,新的合伙人不但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非法人组织。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对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分担,尊重了合伙人内部的自由意志,也就是说,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可以约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承担全部的或者部分责任,但是此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普通合伙企业的任何一个合伙人承担全部的或者部分的合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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