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股东算企业重组吗?
不算的,这里需要区分不同情形下的“重组”,根据目前上市公司实施相关重组类型的统计分析来看,通常涉及上市公司资产、业务、股权、资金等要素的相关调整;而更换股东虽然也会引起上述要素的变化,但由于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到上市公司实质性的经营,因此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但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企业通过更换股东达到实现重组目的的情形,如A公司拟收购B公司,但由于B公司自身负债较重导致估值较低,同时A公司由于与B公司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具备较高的整合预期,因而双方协商确定以A公司对B公司进行投资,从而减少B公司的负债并增加其可分配利润,达到双方共同受益的目的,这种通过股东层面的变化进而影响公司经营状况从而满足重组条件的形式属于较为特殊的重组方式。
林主优质答主 以合并、分立为主要形式的企业重组行为是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进行资本运作、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越来越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以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行为为例,作为企业改组、改制和股权结构调整最为常见的形式之一,已经广泛地存在于企业经济活动中,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生产力起到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企业在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情形下,取得的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以及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如何计算和如何进行税收处理,是实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法后企业普遍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投资资产的成本在投资项目终止前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在股权转让、企业合并等情形下投资资产的成本得以确定或实现,能否准确计算投资资产成本,对于准确计算企业各项所得至关重要。为此,《通知》依据现行有关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于不同形式的企业重组行为明确了适用的政策口径和征管程序,对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取得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出台前,企业兼并、股东转让股权等事项,按税务总局《企业兼并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1997]35号)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上述文件对以股权支付形式进行投资的具体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通知》的出台,明确了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兼并、股东转让股权,都属于企业重组的范畴。
以非股权支付表现形式进行的合并、分立、收购和债务重组是一种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更为一般性的企业重组形式。为保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完整性和延续性,统一规范以非股权支付表现形式的企业一般性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促进企业进行股权支付为主的具有专业化、规模化和一体化特点的资产重组行为,《通知》提出有关资产交易的税务处理应当按照非货币资产投资和资产收购的适用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