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强吻儿童犯法吗?
此前,广东佛山市一位母亲带孩子玩商场吊篮,4岁男童强吻7岁女童,女童父母要求赔偿。据悉,4岁男童强吻7岁女童并非故意,只是因为女孩容貌相貌十分漂亮,引起男孩冲动,另外,女孩父亲称男孩没有对自己女儿做出过分行为,男孩父母对此赔礼道歉即可。(事件具体经过戳这里:“儿童强吻儿童”事件始末)
那么,如果一方是幼男,另一方是幼女,并且“强吻”的事件发生时,两人均是智力正常,且“强吻”的一方对被“强吻”的一方并无任何奸淫的企图,这样的情况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新震、何渊、蔡旭升接受记者的采访时称,如果“强吻”的男孩不满十周岁且“强吻”的对象也不满十四周岁的话,则不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强吻”的男孩年龄已超过十周岁或未达十四周岁,则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他们已经达到了结婚的年龄,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则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偶尔的同居,则可能构成重婚罪或强奸罪;如果“强吻”的男孩和“强吻”的对象均年满十四周岁,则一般构成猥亵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行为并不一定都要看到儿童的生殖器官,只要行为有违背儿童意志,而且实施了猥亵行为的,就构成猥亵儿童罪。
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于未满十六周岁儿童之间的性侵害,并不一概以犯罪论处。意见明确了认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的“年龄应当自出生时起计算”。同时,只要行为人不属于经生理诊断、治疗确认性功能障碍的人体器官具有功能,以性欲为其动机,以实施性行为为目的的行为人,或者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完全性辨识能力,但经生理诊断、治疗确定其具有性功能,以强奸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故意实施性行为的,对行为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而实施性侵害的法定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为10-16周岁。侵害人的年龄、被害人的年龄均在10-16周岁的,以性侵害论处;侵害人的年龄大于16周岁,小于或等于18周岁,被害人的年龄小于10周岁的,以猥亵儿童罪论处;侵害人的年龄大于18周岁,小于或等于25周岁,被害人年满14周岁,以猥亵罪论处;侵害人和被害人是同一性他人的,或在不同性别人之间实施的,或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中间的,则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以猥亵儿童罪或猥亵罪论处。
但两高此前已经明确了针对儿童性侵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标准执行问题的通知》,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猥亵妇女”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量”的要求。依据为:1、非法强制猥亵妇女、奸淫幼女,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妇女或者幼女;2、行为人对妇女或者幼女实施了抠摸、舌吻、搂抱、观阅隐私、诱导或强迫制作、复制、演出淫秽电影、录像等下流行为,均属强制猥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