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类资产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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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除了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根据财政部2001 年1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一般是指,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主要目的是取得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并在租赁期届满时将该租赁物退回给出租人。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都是企业常见的租赁形式,它们的最大的区别就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融资租赁中,所有权一直与使用权分属出租人和承租人。经营租赁中,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要把该项资产退还给出租人,承租人无长期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就各自的设备、资金等专有资源发挥互补优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双方的租赁行为实质上成为一种让渡资金使用权的借贷行为。而“经营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仅具有配角地位,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的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将收取租金作为回报即达到合同目的,出租人通过出租多家同类租赁物实现经营利润。

具体来讲,“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租赁物在合同有效期内一般不发生变更。经营租赁,租赁物经常会发生变更,比如承租人在车辆毁损后要求更换同型号的车辆。

2、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选择、租赁物的种类等事项无决定权。“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承租人变更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无须经出租人同意。经营租赁,双方对租赁物、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可协商确定,如承租人有权选择自己使用什么类型的车,有权要求出租人变更自己所用汽车的型号和颜色等。

3、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义务。“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经营租赁中,出租人一般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如汽车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就无需再行对汽车进行保养和维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未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或者出卖人不依赖于承租人的选择而向出租人直接购买租赁物的;(二)出租人并未实际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而是向出卖人支付价金后在租赁物上设立所有权保留或担保物权等权利,或者直接购买出卖人的债权的;(三)承租人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四)合同约定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售租赁物,租期届满后由承租人自行确定是否留购租赁物,或者虽约定留购但留购价款明显低于租赁物实际价值的;(五)承租人行使的是出卖人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而非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权的;(六)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灭失、毁损风险的,但因承租人不合理利用、管理租赁物导致的损毁除外。有上述情形之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具有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但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当事人的经菅模式等实际情况,主张构成经营租赁、分期付款、抵押担保、附条件买卖等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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