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期的基金能退吗?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基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除非发生法定的终止情形(如基金合同到期、被撤销或宣告破产),基金必须持续运作。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是可赎回的,但只能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请赎回,而无法自行决定赎回与否及赎回数量;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不能赎回。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封闭期”是指基金合同约定的募集资金期限。在基金募集结束后的封闭期内,任何投资者均无法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赎回申请。但在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监管机构沟通,有权决定提前结束封闭式基金募集并发布相关信息。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规定并未对封闭期届满的时间点作出具体规定。从法律层面而言,只要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募集期限条件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原则上均应成立并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即进入封闭期阶段。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对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来说,理论上讲,只有在封闭期结束后才能进行收益分配,但并不代表在封闭期内就完全没有可能产生收益。一般而言,债券型基金会按照债券的交易方式(一级市场竞价交易、二级市场询价交易等方式)进行买入并持有基础资产的变现,并在下一个交易周一开始入账,其收益在每周的净值公告中予以体现。对于混合型基金而言,由于其投资策略的灵活性,其具体的交易安排各不相同,部分交易可能在封闭期结束后才完成并产生相应的收益,但在其净值公布日尚未达到披露收益的标准,因此会在下一交易日以“分红派息”的方式给予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