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普惠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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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看,一国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即通常所说的“基础建设”)主要有政府投资和企业融资两种路径。其中,前者又可分为政府直接投资和政府担保两级;后者包括BOT、TOT等模式。 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先后引进了上述三种模式。但纵观这三种模式的实践,成效却不甚理想——要么进展缓慢,要么执行扭曲。究其原因,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政治体制改革状况密切相关。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确立,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却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仍然过多过细;企业的市场化进程则严重滞缓。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是采用政府投资还是企业融资的方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其结果都难免会出现偏差。

那么,应该怎样走出这个困境呢?我们认为,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在于明确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从而促使政府由“全能型”向“有限型”转变。在此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具体而言:

一是逐步撤出一般竞争性行业,实现政企分开。对于至今仍由国有企业负责生产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尽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国有资本退出并放开竞争性的环节,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建设运营。通过制度安排,将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有效分离。

二是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和约束机制。对政府投资和扶持的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外部监督体系。特别是要改进和充实监管手段,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越位现象。同时,还要严格制定相关标准规范,避免造成资产流失和供给劣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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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度,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地、非歧视性地和非互惠地给予关税优惠待遇。从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发达国家相继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待遇。按照发达国家普惠制原产地规定,我国从1978年11月起先后同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加拿大等国家正式实施普惠制。实施普惠制后,我国对上述国家出口的产品,可享受比最惠国税率还要低的税率。

截止到1996年年底,我国的普惠制实施范围扩大到世界40个发达国家和地区,它们是:欧盟15国、挪威、土耳其、瑞士、日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挪威、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摩尔多瓦、马其顿、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亚美尼亚、乌兹别克斯坦、瑞士、列支敦士登、安提瓜和巴伯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格林纳达、海地、多米尼加、圣文森特和格林丁纳、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普惠制方案所包括的工业品共5000多种,按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制度商品目录大致上讲,主要包括轻工纺织品、贱金属制品和化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这些商品约占我国工业品对这些国家和地区出口值的50%-70%。目前,我国对上述40国和地区出口的受惠商品,关税减免幅度普遍在25%-30%,有的国家和地区对部分商品的减免幅度甚至高达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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