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要提公积金吗?
《企业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1992年3月8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2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企业与个人在住房公积金缴纳、提取上的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都归职工个人所有,并由劳动保险部门代为集中管理。
第四条 职工个人和单位委托工会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名称,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户名格式要求。
第五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对象,除符合《贷款通则》第57条有关限制条件外,有偿还能力且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缓缴、减免缓交和补缴公积金的企业,其职工可依照本办法办理贷款手续。
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购买房屋或装修房屋。
第七条 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职工个人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个人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提供的借款人收入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金额为实际缴存额证明;
(六)有效劳动合同;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审核、审批程序按《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工以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必须在房屋所属区域网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共同监管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